金伊丹与何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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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08民初4170号

原告:金伊丹,女,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何江伟,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经审查后,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协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上,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金伊丹于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2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何江伟20000元、20000元和60000元,合计100000元。后被告出具给原告一份《借款协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按年利率20%计算借款利息;采用分两期方式还本付息,于2020年1月24日前归还55914元及1666元,于2020年12月25日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将上述欠款57580元(55914元+1666元)归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前将欠款57580元归还给原告,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75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金伊丹欠款57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何江伟负担。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莫启荣
书记员吴龙洋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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