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诗、郦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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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824民初3049号

原告:王思诗,女,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郦文军,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月20日,被告郦文军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20年5月1日归还。后被告郦文军分次归还了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郦文军归还原告王思诗借款本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郦文军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姜毅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汪烨晖
书记员黄慧玲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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