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199王健林诉丁铁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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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0304民初3199号

原告:王建林,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铁平,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球辉,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王建林持被告丁铁平签名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借贷事实依法成立。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借款本金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60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铁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林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丁铁平承担90元,原告王建林承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春平
代理书记员陈颖熙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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