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闪闪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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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鄂2801民初5355号

原告:蒋闪闪,女,生于1993年1月27日,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男,生于1990年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蒋闪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三份及转账凭证65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原告蒋闪闪分45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陈涛转账共计99570元,具体转账时间及金额为:2019年6月16日转账200元、2019年7月13日转账1300元、2019年7月14日转账100元、2019年8月7日转账300元、2019年8月9日转账1400元、2019年8月10日转账6400元、2019年8月11日转账29400元、2019年8月12日转账6500元、2019年8月13日转账2300元、2019年8月14日转账620元、2019年8月15日转账6700元、2019年8月16日转账2400元、2019年8月17日转账2000元、2019年8月18日转账3000元、2019年8月19日转账25150元、2019年8月21日转账5000元、2019年8月22日转账2700元、2019年8月23日转账2000元、2019年8月24日转账2000元、2019年9月4日转账100元。201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陈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陈涛向蒋闪闪借款人民币100000万整(拾万元整),2019年还清所有款项。借款人:陈涛(签名并捺印)2019年9月5号”。期间,被告陈涛于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还款20000元。
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原告蒋闪闪分15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陈涛转账共计4100元,具体转账时间及金额为:2019年9月7日转账100元、2019年9月8日转账4000元。2019年9月8日,被告陈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日向蒋闪闪借款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月底归还。陈涛(签名并捺印)2019.9.8号身份证:”。
2019年9月9日转账1000元,被告陈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日向蒋闪闪借款人民币1000元整,2019.9.13号归还。借款人:陈涛”。
2019年10月6日原告蒋闪闪给被告陈涛转账1040元。
借款后,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陈涛对向原告蒋闪闪借款106500元无异议。
因被告陈涛至今未向原告蒋闪闪偿还借款,致原告具状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蒋闪闪称上述借款除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外,另外还以现金和刷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陈涛支付过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涛尚欠原告蒋闪闪借款106500元未偿还的事实,有被告陈涛出具给原告蒋闪闪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蒋闪闪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蒋闪闪偿还借款106500元。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诉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被告陈涛负担。本判决在送达中如需公告送达,公告费由需公告送达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朱晖
书记员程安慧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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