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加勒与吴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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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602民初8549号

原告:吴加勒,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吴泽彪,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泽彪应归还原告吴加勒借款3000元,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吴加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泽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裘彬彬
书记员沙利君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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