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613字数 802阅读模式

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1224民初3042号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原告之子)。
被告:朱x。

经庭审质证,原告王xx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朱x拖欠原告王xx借款40000元及被告朱x下落不明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诉讼中,被告朱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x于2015年9月20日在原告王xx处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被告朱x在借款人处签名,双方未约定利息。现被告已外出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朱x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向被告朱x提供借款时生效。成立并生效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依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已按该合同约定向被告朱x及时足额交付借款,履行了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被告朱x未在合理还款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x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xx欠款40000元。
如果被告朱x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晓光
人民陪审员徐少生
人民陪审员孙占宏
书记员石敬东

2020-11-09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