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智龙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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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1937号

原告:吴智龙,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陈锋,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6月1日,被告陈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智龙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同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款项。后被告未归还借款,遂涉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智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被告陈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孝森
代书记员潘黎雨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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