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德与王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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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5450号

原告:卢建德,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王剑辉,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王剑辉向原告卢建德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建德借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剑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尚慧
代书记员罗维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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