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军与王燕军、宣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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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604民初5431号

原告:黄飞军,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燕燕。
被告:王燕军,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被告:宣利云,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经催告后应当及时返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燕军、宣利云应返还原告黄飞军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王燕军、宣利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开户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户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人民法庭,账户:201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利峰
人民陪审员秦苗娣
人民陪审员张文新
书记员刘莎莎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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