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灿玲、罗业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532字数 2468阅读模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7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灿玲,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柄吉,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业威,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冰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赖伟坚,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曾锦庭,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南县三江镇五星村湖其塘(曙光路)。
破产管理人:清远市精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靓,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杰,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赖伟坚是凰庆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凰庆房地产公司的另一股东为曾锦庭。赖伟坚担任凰庆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经营房地产业务向罗业威借款。2014年1月26日,罗业威作为贷款人,赖伟坚作为借款人,担保人为凰庆房地产公司、曾锦庭、吴灿玲(手写后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5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先支付给甲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人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借款人、担保人自愿以自有物业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为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为贷款期内(以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及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担保责任包括借款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还清后保证人责任自动解除等;贷款人处有“罗业威”签名并按捺指纹,借款人处有“赖伟坚”签名并按捺指纹,担保人处有凰庆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及“赖伟坚”签名,有曾锦庭签名并按捺指纹,有吴灿玲签名并按捺指纹,合同分两页,骑缝处有“罗业威”“吴灿玲”“赖伟坚”“曾锦庭”的签名及按捺指纹。曾锦庭表示其没有在合同中签名及按捺指纹,其对赖伟坚向罗业威借款也并不知情,罗业威表示撤回本案对曾锦庭的起诉。
2014年1月27日,赖伟坚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借到罗业威壹仟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7月26日,如未能按时还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赖伟坚委托贷款人罗业威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以下账户:收款人赖伟坚,金额¥10000000,账号62×××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连南支行。同日,罗业威通过案外人胡伟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62×××06)向上述赖伟坚尾号为733的银行账户分三笔转账合计5000000元,赖伟坚将其中4500000元转账给案外人陈松,案外人陈松转回给罗业威,故赖伟坚当天实际收到500000元。2014年1月28日罗业威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62×××33)向上述赖伟坚尾号733的账户转账5000000元。
2014年1月30日,赖伟坚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借到罗业威伍佰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如未能按时还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赖伟坚委托贷款人罗业威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以下账户:收款人赖伟坚,金额¥2000000,账号62×××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连南支行;收款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额¥3000000,账号44×××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连南支行。同日,罗业威通过案外人胡伟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62×××69)向赖伟坚上述尾号为733的账户、凰庆房地产公司尾号为802的账户分别转账2000000及3000000元。案外人胡伟强于2014年1月27日、1月30日及2015年10月23日出具《确认书》及《证明》,称其受罗业威的委托代为管理银行账户,并按照罗业威的指示向赖伟坚的指定银行账户。
另查明,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粤1826破1号《决定书》,载明该院根据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公开摇珠程序,指定清远市精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再查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8刑终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罗业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中认定:2014年1月,连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伟坚欲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人罗业威借款1500万元,罗业威要求赖伟坚以凰庆房地产公司位于连三江镇民族一路13-15号在售的凰庆苑二、三、四层共三间商铺及在售的51套商品房总共54套房产作抵押,并办理房产备案登记才愿意放款。同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凰庆房地产公司将54套房产作价39487399元卖给罗业威,以购房的形式担保上述1500万元。同日,凰庆房地产公司将54套房产备案登记在罗业威名下。同年1月26日,双方签订1500万元的借款合同……赖伟坚指使赖自力在上述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上冒充曾锦庭签名。后罗业威将借款1500万元通过胡伟强账户转账给赖伟坚,赖伟坚返还450万元利息到陈松账户,支付50万元介绍费给何子立。2014年8月,上述借款到期后,由于赖伟坚无法偿还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罗业威决定制造已完成24487399元的交易的虚假事实……在赖伟坚不知情且没收到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制造向赖伟坚支付凰庆房地产公司购房款52笔,合计人民币24487399元的虚假结付事实,及借给赖伟坚的1500元贷款,虚构已经向凰庆苑支付54套抵押房产全部房款的事实……罗业威为非法占有凰庆房地产公司的房产,利用资金回流方式,空转、虚构购房金额24487399元等。

审判长吴湛
审判员许雪芳
审判员李璐思
书记员陆艳婷
吴云燕

2020-11-09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