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群与谭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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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102民初5128号

原告:黄利群,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谭金桃,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金桃曾多次向原告黄利群借款。2018年2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谭金桃向原告黄利群出具了借条一份,明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但并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原告上述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金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利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谭金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欢
代书记员黄晶晶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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