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艳、解博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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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判决书

(2020)辽09民再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俊艳,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阜新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博然,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韦俊艳偿还解博然借款本金46,500元是否正确。原审中解博然认可收到韦俊艳偿还的58,500元,解博然认为该款系韦俊艳偿还以前借款。韦俊艳还款时间均在案涉两张借条签订之后,且解博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韦俊艳偿还了解博然58,500元本金。韦俊艳主张通过POS机刷卡偿还了解博然52,320元并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2016年11月21日在阜新细河区机刷卡36,220元和16,100元两次交易后资金流向。由于阜新细河区可欣与解博然的关系尚不明确。即使阜新细河区可欣收到了上述两笔款也不能证明是解博然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因此韦俊艳申请调取POS机刷卡交易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解博然负担2,400元,由韦俊艳负担2,400元。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11月21日,韦俊艳用解博然的朋友乜彬彬提供的pos机从其丈夫白国锋的银行卡上刷走36,620元及16,100元,pos机上显示的账户为“消费:阜新市细河区可欣”后,乜彬彬将其中的36,000元转给了谢博然,16,000元转给韦俊艳。上述事实,由韦俊艳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1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2020年6月17日太平公安分局对解博然做的讯问笔录1份,以上两份证据经当庭质证,解博然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由关联性,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其他查明事实与原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一、撤销本院(2019)辽09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及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再审申请人韦俊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解博然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
三、驳回被申请人解博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申请人解博然负担2,160元,申请人负担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申请人解博然负担4,320元,申请人韦俊艳负担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丽
审判员吴晓东
审判员乔丹青
书记员贾奥宇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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