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培与童小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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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判决书

(2020)苏11民再238号

上诉人赵培培(原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童小兰(原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陈智(原一审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2********,汉族,扬中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宝隆花园****。

本院再审认为,陈智向童小兰借款,有陈智出具的借条、双方银行流水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且双方于2018年5月4日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载明欠童小兰本金275万元及利息42万元,应为陈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再次确认;陈智与赵培培系夫妻关系,赵培培于2018年5月31日在陈智出具的六张借条上签名,应视为对该借款的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培培上诉称,其在借条上签名受到童小兰、陈智的欺骗,并非对借款的追认,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赵培培系智商正常的成年人,且陈智向童小兰出具借款内容具体明确,赵培培仍在借条上签名,应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赵培培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赵培培上诉还认为,陈智与童小兰之间实际是合作关系,并非借贷关系,且童小兰涉嫌非法放贷、套路贷,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经案件系统查询,未发现童小兰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故,赵培培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也不能成立;一审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赵培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道清
审判员邰玉妹
审判员杜静
法官助理郇瑀
书记员朱艳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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