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珍桂、谢楚满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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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8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珍桂,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楚满,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外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祖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献,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菊梅,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霞,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日,左珍桂、谢楚满向彭斌借款100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5%,承诺以其家庭房产、车辆作抵押(未办理),该借条上注明已还款60000元,尚欠40000元;该笔借款由外滩旅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祖献提供担保,并签字确认;该借条上注明左珍桂已还款共计60000元(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2013年12月16日,彭斌向左珍桂出具一份收条,确认针对原10万元的借款,收到左珍桂的还款共计60000元,下欠40000元。2014年3月12日,左珍桂、谢楚满因经济困难又向彭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承诺以其家庭房产、车辆作为抵押(未办理),该笔借款由外滩旅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祖献作为担保人签章确认;2014年4月30日,左珍桂、谢楚满再次向彭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以其家庭房产、车辆作抵押(未办理),该笔借款仍由外滩旅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签章确认;左珍桂、谢楚满均确认收到上述借款本金合计250000元。根据左珍桂提交的证据表明,左珍桂自2013年8月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向彭斌转账付款125550元(未明确系支付的本金还是利息)。2016年5月19日,左珍桂向彭斌出具一份还款保证书,承诺共计欠款180000元,计划年内还清,月息照付。因左珍桂、谢楚满、外滩旅游公司、张祖献未按期还款,故韩菊梅、彭霞诉至一审法院,产生讼争。因韩菊梅、彭霞同意从所欠本金中抵扣左珍桂于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所付的9笔款项共计17100元,并同意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延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另查明,被继承人彭斌(即原审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因病死亡,其配偶韩菊梅、女儿彭霞现为本案原告,继承了本案诉讼。被继承人彭斌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彭斌死亡。左珍桂、谢楚满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彭斌与左珍桂、谢楚满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彭斌与外滩旅游公司、张祖献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左珍桂、谢楚满向彭斌借款合计250000元以及左珍桂自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向彭斌转账付款125550元的事实均属实。韩菊梅、彭霞提交的2014年3月12日、4月30日借条上的借期、利率与左珍桂出具的证据虽然不一致,但左珍桂于2016年5月19日向彭斌出具了还款保证书,确认尚欠彭斌180000元,该保证书系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后,左珍桂就剩余债务向彭斌出具的债务凭证,对左珍桂具有法律约束力,左珍桂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左珍桂辩称还款保证书系被迫所写,但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认定左珍桂、谢楚满尚欠彭斌欠款应为162900元(180000元-17100元=162900元),依法由左珍桂、谢楚满承担清偿责任。还款保证书是主债务人左珍桂对其未清偿部分债务的确认,属于担保人的保证范围,对从债务人也即保证债务人具备法律约束力,故外滩旅游公司、张祖献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请,因左珍桂在还款保证书中未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被告方的违约程度等因素,认为不应按月息2%计算,而应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利息损失较为适宜。韩菊梅、彭霞的诉请有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潘捷
审判员申斌
审判员张剑
法官助理陈成
书记员陈成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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