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丁与周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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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783民初7328号

原告:陈文丁,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周燕祥,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本院查明,2020年6月28日,被告周燕祥向原告陈文丁借款2800元。后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于2020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7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燕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文丁借款本金2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燕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倩
人民陪审员马海光
人民陪审员麻月英
代书记员陈文昕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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