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岚与项志文、潘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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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102民初3550号

原告:周岚,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禹,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志文,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潘勇胜,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项志文系原告周岚儿子同学。2017年8月31日,被告项志文出具借条向原告周岚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于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条出具后,原告周岚实际向被告项志文的银行账户汇入193000元。2017年10月1日,被告项志文出具借条向原告周岚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于2018年10月1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潘勇胜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出具后,原告周岚实际向被告项志文的银行账户汇入137750元。2018年1月4日,被告项志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10000元汇给被告项志文。借款后,被告项志文至今未按约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岚借款本金人民币340750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93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13775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潘勇胜对上述款项中借款本金13775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952元,由被告项志文、潘勇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周丽珍
人民陪审员卢君红
代书记员史亚男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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