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元勋与吴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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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1930号

原告:方元勋,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吴品文,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15日,被告吴品文向原告方元勋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1%计算,逾期按2%计息,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案外人王贺**(已死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后,被告吴品文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案外人王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经催讨无果,遂涉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元勋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品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丹
代书记员傅渝皓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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