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与车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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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0624民初3997号

原告:李泽,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车双龙,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笔借款被告已偿还了20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足额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车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泽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海燕
书记员吴迪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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