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平与凡元舟、孙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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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吴家平,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宗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元舟,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孙彩燕,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凡元舟、孙彩燕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9日,原告吴家平(甲方)与被告凡元舟、孙彩燕(乙方)通过定远县金福汇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并担保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第三条借款期限:陆个月,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12.5‰,从甲方实际交付借款日起计息。”并由被告凡元舟、孙彩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据今借到出借人吴家平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其中1、现金(大写):元整(已收到)。2、转账(大写):贰拾万元整。(以银行实际到账凭证为依据)借款期限:陆个月。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月利率12.5‰……借款人(签字):凡元舟孙彩燕身份证号码:2018年7月20日”。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汇至被告凡元舟账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凡元舟、孙彩燕向原告吴家平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吴家平与被告凡元舟、孙彩燕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吴家平已经实际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被告凡元舟、孙彩燕拒不履行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清偿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凡元舟、孙彩燕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两被告庭审中出示杨政的收条一份,以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已经偿还给案外人杨政,两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因两被告系向原告借款,理应向借款相对人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且定远县金福汇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也应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并未收到两被告或定远县金福汇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付的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作为债权人,向作为主债务人的两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原、被告双方已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5‰,且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30日,故被告应偿付的利息应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故对超出月利率12.5‰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凡元舟、孙彩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家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凡元舟、孙彩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家河
                                      法官助理马达原
                                      
书记员 季珊珊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