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晏宁与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22字数 655阅读模式

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81民初7162号

原告:金晏宁,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现住余姚市。
被告:成云,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2020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同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8元。上述三笔借款均由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交付至被告支付宝账户。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8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归还借款实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8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云归还原告金晏宁借款500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丁金琴
代书记员马银圆

审判员丁金琴
代书记员马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