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红与陈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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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04民初3902号

原告:陈丽红,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陈再,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再曾作为发起人与原告陈丽红等人成立民间经济互助会,原告按约支付了相应的会款。2020年3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会款1015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丽红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壹仟伍佰元整。此后,被告未偿还欠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欠条、互助会会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再成立互助会组织,并收取会费,原告陈丽红自愿参加该互助会并支付了相应的会费,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会费101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项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丽红欠款人民币101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1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被告陈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朱丹
代书记员苏张丹

审判员朱丹
代书记员苏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