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正贵与朱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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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04民初2487号

原告:潘正贵,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朱宣标,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宣标于2013年2月9日向原告潘正贵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正贵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按壹分伍利算。此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因诉讼花费公告费6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人口基本信息、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朱宣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潘正贵与被告朱宣标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朱宣标尚欠原告潘正贵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综上,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宣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正贵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60元,由被告朱宣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朱丹
人民陪审员蒋行敢
人民陪审员陈玉龙
代书记员苏张丹

审判长朱丹
人民陪审员蒋行敢
人民陪审员陈玉龙
代书记员苏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