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光贤与姚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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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02民初7964号

原告:诸光贤,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沈薛阳,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明华,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还本付息,月利率为2%,逾期不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持有借条原件,故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不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仅支持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部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