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薪樾与郝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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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薪樾,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被告:郝大明,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杨薪樾要求被告郝大明给付借款3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利息,因被告无法定理由,拒不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的默认,应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郝大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薪樾借款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杨薪樾已预交,由被告郝大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岩
人民陪审员于华胜
人民陪审员张雪梅
书记员蒋彤彤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