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峰与李延刚、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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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李林峰,女,195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李延刚,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李华,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定,被告李延刚、被告李华西夫妻关系。2019年4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19年5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啊10000元、2019年7月24i,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以上三笔借款均由被告李华以被告李延刚的名字出具,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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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延刚、被告李华偿还原告李林峰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8月18日止,按年利率10%进行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按年利率10%进行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按年利率10%进行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李延刚、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仁会
书记员秘军辉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