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兆峰与被告董国斌、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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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任兆峰,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现住芮城县风陵渡镇黄河北路黄河小区,农民。
被告:董国斌,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丽,女,1978年9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系被告董国斌姐姐。
被告:高红霞,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国斌以经营轮胎需周转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2015年12月12日、2016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董国斌后,被告董国斌均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三张借据分别载明:“今借到任兆峰现金叁万整(30000元)董国斌2013年12月9日”、“今借到任兆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董国斌2015年12月12日”和“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董国斌2016年6月22日”。2017年2月13日被告高红霞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还款协议经双方协商从2017.3月份每月还款叁仟元整(3000元整)从7月份开始每月还伍仟元(5000元)每月底还钱借款人董国斌高红霞2017.2.13号1393489228513934895178”。经原告催要,被告董国斌于2017年付过17000元借款。
庭审中,被告高红霞称并未向原告借过款,亦未给原告出具过“还款协议”,原告所持的“还款协议”上面“高红霞”签名并非自己所为,为此原告申请对“还款协议”落款“高红霞”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还款协议落款“高红霞”签名系被告高红霞本人所写。原告任兆峰为申请鉴定花去鉴定费3600元。
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2月22日在芮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董国斌因做轮胎生意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履行了出具义务后,被告则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董国斌归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高红霞与被告董国斌婚姻存续期间,且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高红霞为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说明被告高红霞对被告董国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高红霞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董国斌否认2016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但对该借条没有异议,根据前两宗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的交易习惯,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董国斌、被告高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任兆峰借款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董国斌、高红霞负担,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高红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俊明
人民陪审员谢茹
人民陪审员牛金芳
书记员张庆媛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