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堂与苏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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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宋金堂,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光,广饶安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苏香莲,女,1966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系广饶县人,现住址不详。

根据宋金堂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7年10月22日,苏香莲向宋金堂借款30000元,约定使用至2018年10月22日,款项使用期间的利率为月息2分。款项使用到期后,苏香莲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债权债务清晰。该借贷行为并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借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宋金堂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苏香莲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故宋金堂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苏香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苏香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金堂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苏香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封万明
人民陪审员解葵葵
人民陪审员李新江
书记员秦卫萍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