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农绍胡、农树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534字数 2204阅读模式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交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XYE9X3。
法定代表人:何如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农绍胡,男,1994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
被告:农树标,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
被告:许桂珠,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绍胡,男,1994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系被告农树标、许桂珠的儿子。
被告: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天等县上映乡桃永村伏永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MA5KG9Y534。
法定代表人:农绍胡,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5月25日
开庭日期:2020年6月23日
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农绍胡清偿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160735.63元并支付违约金16073.56元;2.判令被告农绍胡向原告支付利息5357.85元(160735.63元×5%年利率×4倍×2个月÷12,从2020年3月27日暂计至2020年5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5%年利率的4倍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农绍胡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农绍胡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5.判令被告农树标、许桂珠、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对农绍胡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被告农绍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0万元,期限为1年。与此同时,被告农绍胡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上述借贷关系的保证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农绍胡不清偿贷款时,由原告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同时,被告农树标、许桂珠、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均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农树标、许桂珠、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对原告代偿农绍胡的债务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2月25日及2020年3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通知原告承担代偿责任。2020年3月26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履行了代偿责任,代偿的金额为160735.63元。鉴于上述情形,根据上述系列合同的约定,被告农绍胡除了应当清偿原告已经代偿的160735.63元,还应当支付10%的违约金16073.56元;及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还要承担原告为了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农树标、许桂珠、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农绍胡、农树标、许桂珠、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答辩意见:1.承认原告已经代偿160735.63元的事实;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应自2020年4月2日起算,理由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代偿之日起五内向原告支付完毕所有的代偿费用,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履行代偿义务,所以,应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3.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利息过高于实际损失的部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自2020年3月26日向天等县支行代偿了160735.63元贷款,至2020年5月27日要求被告归还代偿的贷款本金160735.63元,承担的违约金16073.56元,利息5357.85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9431.41元。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按以代偿费用160735.63元为本金,年利率24%计算应为6429.42元,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23001.99元(29431.41元-6429.42元)应予驳回,按法律规定支持6429.42元利息等相关费用。3.原告就本案请求的律师费,因在担保合同中与被告没有约定,应予驳回。4.被告对原告应当承担的本息合计为167165.05元,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保全费用应当为1355.83元,具体保全费用应以法院出具的保全发票为准,没有提交正式发票的,应予驳回。5.案件受理费应按法律规定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费用,于法无据。
另外,被告非常感谢原告及时帮助被告归还了贷款,被告也深知应及时把钱归还给原告,但被告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不能凑齐167165.05元,希望原告能同意减免利息,同时同意被告分期偿还。

广州刑事律师

审判员刘军文
法官助理李抒婷
书记员方源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