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伟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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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谭伟,男,1973年3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朱斌,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朱斌于2014年3月从原告谭伟处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给付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6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原告1000元,尚欠原告9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朱斌欠原告谭伟借款9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资料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朱斌未及时偿还欠原告借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朱斌于本判决生效立即偿还欠原告谭伟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佟荣忠
书记员李文茹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