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佩玉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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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洪佩玉,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杰,男,199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份,被告以给原告办理准建证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98000元,其中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8000元给被告,现金给付80000元,共计9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借条/甲方张杰身份证号码340826199701232653今借到乙方洪佩玉身份证号码342826197108130019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到2020年7月30日,借款利息为0%,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则乙方有权向法院提取诉讼,且诉讼的所有费用都由甲方支付。/借款人:张杰/手印:138××××****/2020年6月30日”的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杰向洪佩玉借款,洪佩玉提供了借款,张杰出具了借条给洪佩玉,双方即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洪佩玉持据起诉要求张杰清偿借款98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洪佩玉要求张杰自起诉之日起按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洪佩玉借款本金98000元,并自2020年8月3日起按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张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庆党
书记员朱席婷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