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与李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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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英,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李献文,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工作单位乾安县中医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不认识。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农产品收购,年收入不固定,多的时候70-80万元,少时10万元左右。
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被告在中医院上班,年收入不清楚。
四、原告出借款项资金业源:收粮挣的。
五、被告借款用途:不清楚。
六、合同约定的借款的数额:10万元,支付方式:现金,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10万元。
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
八、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否
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出具借据。
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没约定还款时间
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约定月利3.5分,实际按月利2分结算
十二、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否
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利息时间、数额、方式: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还过3个月利息,每月按3.5分计息,之后再没偿还过。
十四、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2018年11月21日开始一直向被告索要。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证人李某出庭证实,2017年8月21日,被告李献文向李某借款用于做买卖,李某在原告王英处为被告李献文取得现金10万元,当天将借款交付给李献文,李献文为原告王英出具借据一枚,并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
十六、双方对以上事项无争议。
综上所述,被告李献文为做买卖用款在原告王英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一枚,王英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李献文借款,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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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献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英借款10万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1230元由被告李献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忠辉
法官助理曲煜辉
书记员冯丽丽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