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丽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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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段丽,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彰武县两家子镇政府企业办主任,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邢立彬,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邢立彬返还原告段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000元),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2元,保全费605元,由被告邢立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柳莹
书记员田文东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