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涛与牛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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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传涛,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兴,辽宁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金英,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领涛,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丈夫景凤祯(已故)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日景凤祯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又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向景凤祯现金交付了所有款项后,景凤祯为原告出具了借据2张,未约定利息。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辽0804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牛金英与景凤祯共同共有的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的房产。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据、结婚证、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丈夫景凤祯在其生前欠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借借款后,有权要求景凤祯予以偿还。此外,因景凤祯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利息。现景凤祯已故,留有遗产,被告作为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不排除景凤祯生前已经偿还了借款的意见,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所有继承人目前并没有实际开展遗产分割、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并没有成就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没有明确放弃继承,应该承担偿还责任,至于是否实际分割,不能免除被告承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牛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传涛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牛金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文成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唐嘉宾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