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光与白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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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马晓光,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
被告:白晓燕,女,住呼和浩特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6日,被告白晓燕向原告马晓光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白晓燕转账9500元。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偿还利息5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按每月500元自2018年8月偿还利息至2020年5月共计10980元,剩余款项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款项,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白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光借款5360元及利息(以5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白晓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琢琳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乃迪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