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义与吴峰、魏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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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坤义,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佩文,系蒙城县双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魏春风,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峰经被告魏春风担保分别于2016年7月2日、2017年7月30日、2018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30000元、16000元,合计76000元。其中2016年7月2日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8年7月1日,经双方同意借条落款时间更改为2018年7月1日;2017年7月30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8年7月30日,经双方同意借条落款时间更改为2018年7月30日;2018年9月6日借款16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2020年8月,吴峰父母代其偿还原告张坤义借款本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吴峰与原告张坤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吴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88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春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吴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坤义本金及利息合计78870元。
二、被告魏春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由被告吴峰、魏春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峰
人民陪审员齐萍
人民陪审员许乃龙
书记员代飞

202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