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波与杜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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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徐红波,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杜姣,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盼,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所借款项由原告招商银行账号转入被告民生银行账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证实了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但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期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双方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原告的利息请求可从其起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杜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波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被告杜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言青
书记员于景清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