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雅兰与王建伟、边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625字数 3274阅读模式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徐雅兰,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花区,系徐雅兰之子。
被告:王建伟,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边胜香,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雅兰与被告边胜香原系单位同事关系。被告边胜香与王振廷自十余年前起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2014年12月26日边胜香出具字据一份,“边胜香欠徐雅兰31000元”向徐雅兰借款;2015年10月24日边胜香出具字据,“边胜香欠徐雅兰30000元”向徐雅兰借款;2016年6月28日边胜香出具字据,“边胜香欠徐雅兰21000元拿王振廷工资卡还”向徐雅兰借款;2016年10月25日边胜香向徐雅兰出具《欠条》,载明“边胜香、王振廷装修房屋借21000元整,17年4月还清,借款人边胜香、王振廷。拿工资本还2017年4月还完欠徐雅兰:21000元”向徐雅兰借款,同日边胜香、王振廷就同笔借款又出具《欠条》,载明“边胜香(摁印)、王振廷(摁印)因装修房屋借20000元整,5月份还清,借款人边胜香(摁印)、王振廷(摁印)2017年5月还清欠徐雅兰20000元”,庭审中徐雅兰、边胜香均认可该笔借款实际金额为21000元;2017年4月26日边胜香出具《欠条》,载明“边胜香欠徐雅兰33000元”向徐雅兰借款。上述借款总额共计136000元,庭审中徐雅兰与边胜香均主张上述借款全部用于王振廷、边胜香共同生活、医药费支出等;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2016年王振廷将其工资本押在徐雅兰处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庭审中徐雅兰自认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从该卡取款35000元用于偿还王振廷、边胜香所欠的借款,本院经核实徐雅兰实际取款金额共计81334元。边胜香与王振廷尚欠徐雅兰借款54666元未偿还。
另查,2017年2月27日,王振廷出具《卖房协议》,载明“我叫王振廷是望花区工民因有病急需把李石一栋房屋卖掉看病80000元正卖房人王振廷买房人徐雅兰”。2017年3月15日王振廷(甲方)徐雅兰(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有一处棚改回迁房,位于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自愿以80000元价格将该房出卖给乙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房款80000元。……由于甲方曾向乙方借款109900元。双方协商一致,房款80000元从借款中扣除;买卖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还欠乙方29900元。……甲方:王振廷签字摁印乙方徐雅兰签字摁印证明人:梅翠枝签字摁印”。2017年8月26日由边胜香代笔,王振廷为徐雅兰出具《欠条》,载明“本人王振廷因身体有病做二次截肢手术儿女不管我医药费没钱做手术,只好向好心的朋友徐雅兰借款156500元正付医药费,把命救了回来。因欠的债务太多,自愿从李石悦府新城10号楼2单元402室卖给徐雅兰,此房状态未下房产证手续,房子是我唯一合法所有人的,支付房款从借款扣除8万元整,剩余借款76500元整拿我王振廷工资3500元还到2018年度。……王振廷共欠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扣房费款捌万元整剩余柒万陆仟伍佰元特此依据欠条当证代笔人:边胜香签字摁印欠款人:王振廷签字摁印担保人:边胜香签字摁印证明人:刘振兰签字摁印赵鲁南签字摁印(后又将其签字摁印划掉)借款人:徐雅兰签字摁印”;徐雅兰对该份欠条中各方签字过程进行了录像。
再查,王振廷于2018年1月20日死亡,其父母均已过世,其与前妻婚内育有一子王建伟,一女王莉。王振廷生前名下有坐落于李石悦府鑫城10号楼2单元402室(建筑面积50.57平方米)房屋一处,该房屋由王建伟实际继承并以12万元的价格于2018年12月将其转卖他人,王莉未继承王振廷遗产,且不接受法庭通知,拒绝参加诉讼活动。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多张欠条或带有欠条性质的字据、房屋买卖协议等书证、录像、本院调取的王振廷工资本流水及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本金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借贷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6张小欠条或者带有欠条性质的字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称述,本院确认实际发生的
借款金额共计136000元,扣除原告庭审中自认从中王振廷工资本中收取的81334元,本院确认欠款金额应为54666元,对原告徐雅兰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2月27日由王振廷书写的《卖房协议协议》、2017年3月15日的《房屋买卖协议》及2017年8月26日《欠条》,但2017年2月27日《买房协议》仅能证明王振廷自愿以8万元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徐雅兰,无法证明徐雅兰主张的借款金额;2017年3月15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徐雅兰举证的小欠条或带有欠条性质的字据累计的借款金额出入较大且徐雅兰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份《房屋买卖协议》中确认的借款数额的真实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2017年8月26日的《欠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其提交的6张小欠条累计的借款数额出入较大且没有其他取款凭证、钱款交付等证据佐证,虽该份《欠条》有录像记录,但该录像记录并不完整,没有参与人员的介绍和说明录像用以证明的目的,亦未向在场人员宣读欠条内容,仅录制了王振廷、证人等参与人员签字摁手印的过程且其中一位证人事后反悔将其证明人签字摁印划掉,录像中王振廷显得目光呆滞,语言沟通有障碍且明确表示不看欠条内容,本院无法认定王振廷具有绝对清醒完整的意识辨别能力和欠条记载的借款数额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王振廷的继承人为王建伟和王莉,审理中只能认定王振廷遗产仅限涉案房屋且已由王建伟继承,涉案欠款应由王建伟在其继承的遗产限额内予以偿还,王莉虽为继承人,但其并未继承遗产,故其对涉案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夫妻或非法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法律规定按共同债务处理。庭审中边胜香对本案所涉借款无任何异议,现有证据无法否认案涉借款系边胜香与王振廷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边胜香与王振廷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王振廷已去世,共同承担已无事实基础,另,边胜香和徐雅兰为好同事关系是多年数笔借贷关系的基础,6张小欠条或带有欠条性质的字据绝大多数均由边胜香书写且均由边胜香出面借款,无法排除边胜香未全部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结合本案的实际,本院认为边胜香与王建伟对涉案借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偿还责任是更为公平合理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继承人王振廷、被告边胜香所欠原告徐雅兰借款54666元,由被告王建伟、被告边胜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徐雅兰27333元;
二、驳回原告徐雅兰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认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王建伟、被告边胜香各负担1365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徐雅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建华
审判员屈波
审判员刘立芳
法官助理付晓霞
书记员高喆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