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5邹彩娥与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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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邹彩娥,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香,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阳,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第三人:张烨,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张烨为母子关系,张烨与被告周阳是朋友关系,原、被告均认可本案借款均由张烨与被告周阳进行交接。
2015年2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今向邹彩娥借款275000元(贰拾柒万伍仟元)。同日被告在该借条下方书写还款计划:本人借邹彩娥贰拾柒万元(经审查核实,该记载为笔误,应为贰拾柒万伍仟元),由于不能一次性还清,现做出承诺,此借款分为5年半还清,从2019年12底至2024年12月底还清。(每年12月底还款5万元)。
关于借款经过及款项交付,原告陈述其将款项交给儿子张烨,由张烨交付给被告,款项系陆续分几次以现金交付,直至2015年2月1日补写借条。被告周阳则陈述其分两、三次陆续拿到现金共计200000元多,后张烨名下有一辆雪佛兰二手车出售给被告周阳,2015年2月1日双方结算时将该车款一并结算,形成275000元的借条。张烨则在2020年7月3日的笔录中陈述因被告周阳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其陆续分几次以现金交给被告周阳,被告归还部分后结算为275000元。后又于2020年8月3日笔录中,认可本案款项包含一辆二手车的款项。因原告催要还款无果,原告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款项。
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还款计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款项被告及张烨均陈述包含一部分借款及二手车价款,被告出具《借条》《还款计划》的行为表明双方经过结算,将二手车价款转化为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对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7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依据《还款协议》被告应当于2019年12月底归还借款50000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经逾期的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催要款项无果,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款项,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根据还款计划,被告周阳应自2019年开始,每年12月底还款50000元,即本案中,被告仅有50000元还款逾期,其余款项的还款期尚未届满,被告享有履行期限利益;2、原告主张不安抗辩权,但不安抗辩权指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的义务为出借款项,被告的义务为归还款项,且原告已将出借款项的义务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款项并非是行使“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故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本案中,被告逾期金额未达成总金额的五分之一,不足以认定为根本违约。
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以5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即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周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彩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邹彩娥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保全费1895元,合计7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990元,被告承担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力
人民陪审员曹佳义
人民陪审员季金兰
法官助理丁民
书记员王佳艺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