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书成与戴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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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戴书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平,男,系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晓刚,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武冈市。

本院认为:被告戴晓刚向原告戴书成出具借条借款后,双方便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条中尽管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该笔借款至今已超过七年,原告已经给予了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因被告在该期限内未还款,现原告戴书成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晓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戴晓刚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戴书成的借款本金81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25元,由被告戴晓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远雄
人民陪审员刘德松
人民陪审员黄立宏
法官助理尹业宏
代理书记员王文星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