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川东与罗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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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川东,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罗光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无提交证据,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罗光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川东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熙
书记员梁茵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