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高宇与刘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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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惠高宇,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贤彬,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为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高立伟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双方在交付借款时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原告已经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刘贤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高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本金200000元、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刘贤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海
书记员赵洋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