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林与张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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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程海林,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道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住沭阳县。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被告张道涛经吴某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为3%。被告及担保人吴某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作出(2018)苏1322民初20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道涛给付原告程海林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借款本金已支付,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利息欠据,载明:欠利息40000元。现因被告未支付原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协议,被告亦向原告重新出具利息欠据,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道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张道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海林利息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张道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

审判员宋芹
法官助理孙维伟
书记员吴诗琪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