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海涛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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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庞海涛,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国网供电公司彰武供电分公司工人,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刘丽,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国网供电公司彰武供电分公司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彰武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刘丽偿还原告庞海涛借款30000元,于判决书送达后7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柳莹
书记员田文东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