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开开与徐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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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宋开开,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徐晓南,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徐晓南因个人生活需要向原告宋开开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后被告偿还原告17000元,有被告徐晓南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宋开开要求被告徐晓南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徐晓南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开开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徐晓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文元
书记员王冰霞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