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冬辉、谭煜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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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冬辉,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煜琳,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婷、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西路冠都现代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陈逢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李静,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认为,阿波罗公司在与邓冬辉、谭煜琳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没有如实告知邓冬辉、谭煜琳案涉房屋已被查封,其行为明显不当。邓冬辉、谭煜琳事后在明知案涉房屋处于查封状态的情况下,仍与阿波罗公司于2019年2月将《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20000元变更为定金50000元,邓冬辉、谭煜琳现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原审判令阿波罗公司返还邓冬辉、谭煜琳购房定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已充分维护了邓冬辉、谭煜琳的合法权益。邓冬辉、谭煜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经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维持本院(2019)湘04民终191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要生
审判员王宜安
审判员谷芝兰
法官助理黄琼
书记员刘佳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