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俊林与苑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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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申俊林,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有会,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苑立剑,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涉县。

原告申俊林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原告申俊林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苑立剑因需要资金,于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俊林借款226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申俊林多次催要,被告苑立剑至今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苑立剑向原告申俊林借款的事实,有被告苑立剑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申俊林要求被告苑立剑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苑立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其应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苑立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俊林借款22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被告苑立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强
书记员赵梦瑶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