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明与李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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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朱广明,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李山林,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5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贰万元,被告李山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师灵街朱广明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李山林2020年5月2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书写借条、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李山林借原告朱广明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山林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应当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李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广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山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保洲
审判员张富山
人民陪审员袁亚杰
书记员丁姣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