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永喜与李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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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储永喜,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侗族,居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李名武,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28日,被告李名武向原告储永喜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给原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000元,按月支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不再归还借款,支付利息。
另查明,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借贷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原告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的借款利息应为10267元(20000元×3.85%×4倍÷12个月×40个月)。故原告储永喜要求被告李名武归还借款,支付合法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法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李名武借原告储永喜借款20000元,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利息102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储永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依法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储永喜负担21元,被告李名武负担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敦德
法官助理张霞
书记员刘易奇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