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超与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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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延超,又名刘超,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华,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华多次借原告现金50000元,2018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2018年1月13号向刘超借现金50000元整,还款时间为两月2018年1月13日-2018年3月13日借款人罗华2018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书写借条,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罗华借原告刘延超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有效。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应当从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延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富山
书记员丁姣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