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兴与白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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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振兴,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白晶宇,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振兴与被告白晶宇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2日白晶宇以资金短缺为由向杨振兴借款,杨振兴通过微信分3次向白晶宇转款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本院据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白晶宇欠原告杨振兴款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杨振兴向被告白晶宇微信转款明细在卷为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杨振兴要求被告白晶宇返还其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限被告白晶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振兴3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晶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磊
书记员王雨辛

2020-08-25